本期访谈主题:聚焦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
  分享内容: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主要业务,驻监管场所检察室的工作职责与具体做法。

 
  【杨】今天请到演播室的嘉宾是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驻看守所检察室主任侯登华,请他跟大家打个招呼!
  【侯】主持人好,听众朋友们大家好,非常有幸参加检察院线第二季,我也很高兴能够通过电台和大家进行交流学习,希望通过检察官释法说理、答疑解惑,让大家与法同行,养成遵法守法、学法用法、遇事找法的良好习惯。
   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主要业务
  【杨】我记得在做检察院线节目时,听说第三检察部也是刑事执行检察部?
  【侯】是的,2019年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经过内设机构改革,成立第三检察部,这是最高检在推进与深化法律监督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制度设计。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要负责刑事执行检察和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两项检察职能。刑事执行检察主要包括对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刑罚执行和强制医疗执行三大执行领域的监督工作,具体职责包括对监狱、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的监督,同时还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羁押和办案期限等进行监督。
  【杨】第三检察部,负责刑事执行检察和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两项检察职能,请侯主任说一说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检察工作是如何开展的呢?
  【侯】想必很多听众朋友们都看过电视剧《人民的名义》,通过这部电视剧,大家知道检察院有反贪局、反渎局等部门,但2018年司法改革后,检察院不再设立反贪、反渎、职务犯罪预防等部门,那么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就要问到:“那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检察院还能管吗”,答案当然是肯定的,关于涉及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十四项罪名,人民检察院依旧可以立案侦查。


  【杨】那么司法改革后属于检察机关可以直接立案侦查的主要涉及哪些罪名?
  【侯】这就要从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说起,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签发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就人民检察院办理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共计十四个可以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基层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线索的,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杨】哦,就是司法工作人员涉及上述您所说的那十四个罪名,我们检察院仍然可以立案侦查。那么,我们第三检察部对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都包括哪些方面?
  【侯】刑事执行检察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能,是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包括负责对监狱、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的监督;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羁押和办案期限的监督;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负责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以及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侦查。
  “高墙内”的刑罚执行检察监督
  【杨】好的。侯主任上面说到您是驻看守所检察室的主任,那监狱和看守所有什么区别呢?
  【侯】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刑事羁押机关。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看守所的职能是依法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羁押期间安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管理犯罪嫌疑人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而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监狱是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所以,在看守所一般是嫌疑人,未决犯较多,监狱都是已决罪犯。在看守所羁押未作出有罪判决之前是无法会见亲属的,当人民法院判决生效、投劳到监狱后的罪犯就享有会见和通信的权利了。
  【杨】哦,听到您这样一说,相信大家都明白了监狱和看守所的区别了,那么您能给听众朋友们具体讲讲人民检察院在看守所如何开展工作吗?
  【侯】好的,我们坚持把对看守所日常监管活动监督作为基础性、常态化工作,对监管活动展开实时监督,深入劳动、学习、生活三大现场进行实地检察,对发现超时超强度劳动、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违法使用械具、混押混管等违法行为及时监督纠正。近年来,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监管部门执法管理日益规范,监管秩序日趋稳定。
   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
  【杨】电视剧里演的那些“牢头狱霸”在现在的看守所内还存在吗?
  【侯】在延安的监管场所里,这个情况是不存在的,宝塔区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于辖区内的延安监狱、宝塔区看守所等监管场所,严格监管秩序,严打“牢头狱霸”,对发现破坏监管秩序、欺压其他被监管人员等疑似“牢头狱霸”行为的,督促执行机关严处、严惩,若涉嫌犯罪的,必依法追究。同时加强安全防范检查,定期与执行机关分析研判狱情、检查监管设施,完善监管秩序及措施,务必把该行为遏制在萌芽中。
  【杨】作为驻所检察人员,当发现看守所安全防范方面有问题,或者有违法情况时,检察机关会怎样做?
  【侯】检察机关采用“两书”(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对发现的问题及违法情况进行纠正,要求监管单位限期整改等。例如服刑人员有无劳动报酬,夏季降温避暑、秋季汛期的安全隐患,冬季保暖换装,生活和学习方面等问题提出口头纠正建议、书面检察建议及纠正违法通知书,配合和督促监管场所开展安全防范检查,提升检察监督工作质效,及时消除监管安全隐患和工作漏洞,防范监管安全事故,维护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
  【杨】好的,我听说在看守所关押的在押人员还可以请假回家,是不是有这回事了?
  【侯】这确实是存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还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杨】什么是拘役?我们常见的判处拘役的犯罪都有哪些?
  【侯】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关押并实行教育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作为介于管制和有期徒刑之间的轻刑,在我国刑法中适用相当广泛。一般在我们身边常见的拘役刑罚就是危险驾驶罪的判处。随着当前危险驾驶罪获刑人员的增多,在看守所执行“醉驾”被判处拘役刑罪犯也大幅增加。
  【杨】那在拘役刑请假中是否存在一定的风险及问题?
  【侯】风险和问题是必然的,如刑罚执行机关未落实被判处拘役罪犯请假制度是对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的侵犯,检察机关必须纠正。但执行拘役刑罚的看守所,主要职能为羁押尚未判决的未决犯,如果过多的让被判处拘役罪犯请假,出入看守所频繁,无形中会给看守所监管工作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增加执法办案的风险。另外,也不能排除罪犯请假外出之际,脱逃和重新犯罪的可能。怎样做既能落实拘役罪犯请假制度,还能保证监管场所的安全稳定,是摆在宝塔区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和宝塔区看守所面前的一道难题。
  【杨】那检察机关是怎样预防和化解这些问题及矛盾的?
  【侯】在此情况下,为了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监管秩序的稳定,宝塔区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和宝塔区看守所,对拘役罪犯请假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探讨协商、分析研判,在工作联席会议上达成一致意见:依法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执行被判处拘役罪犯请假制度。
  为尽可能降低被判处拘役罪犯请假带来的各种隐患,由宝塔区看守所专门制定被判处拘役罪犯请假的相关制度,对被判处拘役罪犯进行严格的审查,并对其犯罪的性质、原因、主观恶性、悔罪表现、改造表现、家庭情况、社区意见、有无社会危害性等因素以及保证人的基本情况进行全面地风险评估,严格筛选请假对象,把好安全风险的源头关。其次,要实行分管分押,以防“交叉感染”,明确保证人的责任,确保拘役罪犯不脱逃、不为他人通风报信、不重新违法犯罪。同时,明确审批程序,强化检察监督,多层次、多部门审核,使请假出所的罪犯出所放心,归所安心,实现了拘役罪犯请假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
  【杨】请侯主任讲一下宝塔区看守所关于拘役刑请假的开展情况?
  【侯】2019年以来,宝塔区看守所成功开展拘役刑请假探亲工作2件次,其中第1件为全省开展的首例拘役刑罪犯请假工作。例:罪犯刘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宝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刑2个月15天,其在延安市宝塔区看守所服刑2个月期间,因家中有事请假,经宝塔区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审查,宝塔区看守所批准其回家处理。2天后,请假罪犯按时回看守所报到,继续执行剩余刑期。且请假期间未发生安全事故和重新犯罪情形,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杨】既然看守所关押的拘役刑罪犯可以请假回家,那看守所押员可以用手机进行远程视频会见吗?
  【侯】可以的,2019年12月2日,封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刑四个月,服刑于宝塔区看守所。为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社会服务工作水平,促进看守所罪犯思想转变,使其感受家庭温暖,尽快回归社会,经过宝塔区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审查,封某在春节前夕与其家属进行视频会见,让一家人实现“面对面”团聚。
  该活动是宝塔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宝塔区看守所成功开展的全市首例双向视频会见活动,为路途遥远、家庭经济困难、去看守所探视及出行不便的罪犯亲属搭建了便捷的亲情会见帮教平台,同时鼓励符合“人民法院已经送达执行通知书尚未交付执行的罪犯和留所服刑的罪犯”申请双向视频会见,广泛开展“双向视频”会见活动,起到了良好社会效果。
  【杨】双向视频会见都有哪些优点?
  【侯】双向视频会见活动的开展,一是扩宽了看守所人性化管理的内涵,减轻了看守所探视压力,减少了亲属及社会人员进出看守所带来的安全隐患;二是为罪犯亲属会见提供便利,解决了其亲属往返会见的困难。突破了时间、距离的限制,为罪犯亲属、社会帮教组织提供了一个新的会见帮教平台。三是激发罪犯的改造热情,丰富了罪犯亲情教育的内容,提升了教育改造的质量。通过罪犯亲属远程探视,充分发挥了亲情会见帮教作用。
   有力平稳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杨】现在人们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了,请侯主任讲一下还开展了那些工作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侯】上面我谈到了生活、劳动方面的维权,那么我再讲一下关于学习方面的维权。宝塔区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室提倡以学习法律法规为主导,定期开展法律讲堂、心理辅导。2019年11月,为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宝塔区人民检察院开展全省首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深入看守所宣讲活动,当好了“有力平稳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排头兵。
  本次活动中,宝塔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的检察官们走进宝塔区看守所的30多个监舍,现场向在押人员讲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简易速裁程序、如何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从宽量刑等,并鼓励在押人员如实供述,真诚悔罪认罚,争取从宽处理。
  活动中,我本人通过看守所总控广播向800余名在押人员系统讲解授课,并组织集中观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宣传片。同时要求看守所工作人员务必做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入所谈话制度有机结合,将认罪认罚制度纳入在押人员日常学习内容,让在押人员从进入看守所的那一刻起就开始了解、学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高在押人员对该制度的认识,促进在押人员积极认罪悔罪,重塑对未来人生的信心。
  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杨】通过您的介绍对于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我有了全方位的认识,2018年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都开展了哪些工作?
  【侯】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部署要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在紧盯“第二战场”的同时,通过在监管场所张贴海报、定制扫黑除恶线索举报箱和制作举报表格向被监管人员、家属以及社会群众普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精神,普查、深挖涉黑涉恶线索。期间共计移交扫黑除恶线索10件,其中2件以涉黑涉恶犯罪立案侦查,为助推“中国之治”再创新奇迹,起到了良好的助推作用。
  下沉检力协同战”疫“
  【杨】那么在这次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中,我们作为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又贡献了哪些检察力量呢?
  【侯】在这场全国人民应对“新型冠状肺炎疫情”战斗中,宝塔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将新冠肺炎预防检察作为当前刑事执行检察工作重点,认真总结湖南等地监管场所发现、存在的问题,下沉检力,夯实责任,制定疫情防护措施及预案,利用电话、网络、音频、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监狱、看守所疫情防控工作的监督,及时提出书面检察建议,及时收集和报告疫情防控工作动态,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确保疫情期间各项监督工作不留死角、不走过场,确保监管场所安全稳定,保障被监管人员生命安全。
  结语
  【杨】听了刚才您的介绍,我们从司法人员犯罪到驻所检察的日常监督,从拘役刑请假、双向视频会见和认罪认罚法制宣传等多方面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有了全面的认识,也看到了宝塔区人民检察院在维护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方面不断的创新。那么在当前刑事执行工作中,还有哪些方面需要完善?
  【侯】宝塔区人民检察院的刑事执行规范监督意识正在逐步增强,全面履行监督职责实效也在逐步提高。接下来,我们要以深入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为契机,不断提高和规范执法意识,强化检察干警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努力实现刑事执行监督与监管场所规范执法的双赢多赢共赢,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检察工作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杨】好的,谢谢侯主任的分享。(侯登华  郭真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