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某2018年1月21日因吸毒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2月5日至2020年2月4日)但强制隔离戒毒尚未执行,彭某某就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宝塔区人民法院最终审理认定: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该案中,彭某某六个月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完毕后,是否应对其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这是一个困扰大家的问题。且看检察君如何答疑解惑?

       该问题的本质说到底是不同法律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人们承担法律责任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法律责任互不替代”。结合本案,法院对彭某某处以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是因为其实施了盗窃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对其行政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是因为彭某某吸食毒品的行为。该案中刑罚和强制隔离戒毒是对彭某某不同法律行为作出的不同法律评价,二者之间是并行不悖的,不是互相吸收的关系,也不存在牵连的问题。

       笔者认为,在对彭某某执行完刑罚后应对其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试想如果彭某某没有在被送交强制戒毒时坦白其盗窃他人财物的犯罪事实,则其被执行完宝塔检察院行政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后就会被送往强制戒毒所强制戒毒。正因为其供述盗窃他人财物的事实,所以强制隔离戒毒这一行政强制措施的执行被迫摁下“暂停”键,既然是“暂停”,待其刑罚执行完毕,理应摁下“播放”键,继续执行对其作出的关于强制戒毒的决定。

       公安部公复字(2008)7号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有关问题的批复中第二条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的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措施不是行政处罚,而是一种强制性的戒毒治疗措施。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同时依法决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和社区戒毒或者强制隔离戒毒”。因此,强制隔离戒毒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它从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若是对彭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不再继续实施强制隔离戒毒,则会导致类似彭某某的吸毒人员在刑罚期限低于强制戒毒期限之情形下出于“两害相权取其轻”的考量而主动选择受刑罚而规避强制戒毒这一行政强制措施,此种情形明显是不合乎法律的正确实施的。

       在对彭某某的刑罚执行完毕后继续执行强制戒毒这一行政强制措施,一方面体现了对国家决定权威的尊重和服从;另一方面对吸毒成瘾的彭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继续实施强制戒毒,还能教育和帮助吸毒人员从身体上心理上戒除毒瘾。
最后检察君再次重申:彭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应该对其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这一行政强制措施。(延安市宝塔人民检察院   张晶晶)